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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邢威政复不〔2025〕1-01号

来源:司法局 时间:2025-08-05 字号:【  

威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邢威政复不〔20251-01

申请人:谢某,男,汉,200276日生,身份证址:安徽省定远县。

被申请人: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威县顺城路321号

负责人:胡晓宇,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不服,于20251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邮寄方式)

经审查,申请人2024年7月9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信件,该邮件签收日期为2024年7月10日,签收人为单位收发室。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分别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进行告知的最长期限为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三十五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挂面厂生产的“手工空心挂面”的投诉举报信自被申请人签收之日起满35个工作日即自2024年8月29日起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60日,申请人至2025年1月16日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受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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