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4-25 字号:【大 中 小】
威农(种子)罚〔2025〕1号
当事人:陈*;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类型:个体工商户;地址:威县七级镇***村;身份证号:13223519*****3810。
当事人 委托代销的种子未按规定备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4月11日上午9时,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威县**镇**村的农资门市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出示证件后,在经营者陈某的陪同下对营业场所和仓储库房进行了检查。该农资门市位于威县**镇**村西,经营面积65平方米,靠门口北侧分别摆放着“兆育88”玉米种子2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索要门市的营业执照和该种子的备案手续,当事人只提供出了门市的营业执照,“兆育88”玉米种子未进行备案。执法人员对现场实物进行了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让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同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展开调查,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调查通知书》,2025年4月14日,提取了当事人陈某的营业执照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对经营者陈某进行了询问,利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核查了“兆育88”玉米种子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资质。至此,本案事实已查清。
经调查,河北兆育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陈某代销名称为“兆育88”玉米种子,受委托后,当事人于2025年3月14日,接到企业委托代销的玉米种子2件(40袋),合计货值1600元。经营者陈某接受种子后,在未向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备案的情况下,将种子摆放在营业场所以每袋45元的价格面向市场销售了5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种子包装照片2张,证明涉案种子的种类;
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和经过;
4、营业执照1份,证明违法主体适格性;
5、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6、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份,证明种子为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
7、种子采购、销售收据2份,证明种子采购和销售情况。
8、光盘1张,证明执法全过程记录。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经营的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5年4月1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农(种子)罚告〔2025〕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以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五个工作日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河北兆育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陈某代销名称为“兆育88”玉米种子,受委托后,当事人在未向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备案的情况下,将上述涉案种子进行了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综上所述,该农资门市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委托代销的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关于本案货值金额。本案中,当事人采购的种子为2件(40袋),合计金额1600元,以每袋45元的价格面向市场销售5袋,获得销售收入225元。原农业部办公厅《复函》(农办政函〔2017〕4号)指出:种子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综上,当事人的货值金额应当认定每袋45元,合计1800元。
本机关认为:陈某委托代销的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种子部分)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委托代销的“兆育88”玉米种子2件(40袋),采购价格为1600元,以每袋45元的价格销售5袋,获得销售收入225元。在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过程中,经营者陈某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已对涉案种子依法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了备案,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合法经营种子。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邢台邮政银行威县支行缴纳罚(没)款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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