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威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6-09 字号:【大 中 小】
威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 农 (农产品) 罚〔2025〕 1号
当事人:张某 性别:女 民族:汉 出生年月: 1951.*
身份证号:1322351951*****929联系电话:159*****532
地 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乡**村211号
当事人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5月19日,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鸡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在抽样检测中发现“鸡泽县新人民生活超市在鸡泽县跃腾果蔬门市购进的茄子经检测农药残留超标,经询问跃腾果蔬门市负责人何某,销售的茄子是在邢台市威县**乡**村211号农户张某处购买(详见检测报告和询问笔录)。”接函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乡**村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未发现种植的茄子,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得知,当事人张某在自己的院内西侧搭建两排拱棚,种植茄子苗21棵,收获后供自己日常食用。今年3月份,在外务工的儿子带销售蔬菜的朋友何某回家探亲时,何某发现种植的茄子比自己门市销售的还要好,便把剩余的茄子全部进行了采摘购买。据张某口述,在销售茄子的前几天以喷雾的方式使用过噻虫嗪农药防止茄子的病虫害发生。执法人员对种植现场进行了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让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同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以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张某为河北省邢台市**乡**村村民,2024年冬季在自己居住的院内左侧搭建简易拱棚两排,拱棚内种植茄子21棵,于2025年2月开始陆续收获,收获的茄子为自己日常食用。2025年3月何某来当事人家中做客时对种植的茄子进行了采摘购买,支付当事人张某现金100元,其儿子代开收据1份。采摘前一天当事人使用农药噻虫嗪用于防止蔬菜的病虫害。在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某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开具的收款收据,至此,本案事实已查清。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案件移送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种植现场;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行为的事实经过;
证据五、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六、收款收据1份,证明销售金额。
证据七、光盘1张,证明文书送达等过程记录。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2025年5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农(农产品)罚告听【2025】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以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五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本案中,当事人在种植期间使用农药后销售的农产品经检测,结果为噻虫嗪农药残留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关于本案货值金额的认定。当事人种植的农产品大部分为自己食用,少量销售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为100元,其行为未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原农业部办公厅《复函》指出,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综上,当事人销售的货值金额应当认定为100元。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张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当事人张某为农户,目前院内没有进行种植,前期种植收获的茄子大部分为自己食用,销售的货值金额为100元。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药部分)(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5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 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8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9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邢台邮政银行威县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威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5日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