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时间:2025-06-20 字号:【大 中 小】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消行罚决字〔2025〕第 0005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威县**医院,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城内**路,法定代表人: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53340*****27Y。
现查明 2025年5月23日,威县**医院住院楼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2025年6月4日威县**医院住院楼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的违法行为发现后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该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5]第0305号和[2025]第033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威消限字〔2025〕第0151号)、郑**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威县**医院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洺州镇顺城路283号)缴纳罚款或通过非税电子化二维码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威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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