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贺钊镇 时间:2025-03-29 字号:【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贺罚决〔2025〕2号
当事人:武某某、130533********2930、贺钊镇东郑河村人;根据 天眼系统推送,本机关于 2025 年 2 月 23 日对你涉嫌在农田露天焚烧树叶杂草案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2025年2月23日上午你在东郑河村西农田内引燃杂草致使大气污染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其他类(序号为222)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威县非税收入中心,附缴费二维码。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威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9号
贺钊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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