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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威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3号)

来源: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时间:2025-05-26 字号:【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消行罚决字〔2025〕第 0003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威县梨园屯镇***村,法定代表人: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07*****2XK

现查明 2025年05月04日00时21分,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威县梨园屯镇***村,法定代表人:魏*)厂房西侧发生火灾,过火面积90㎡,直接财产损失统计*****元。经现场调查后发现,该起火灾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经调查,该单位未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导致火灾发生。违反了《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有《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威消火认简字〔2025〕第0019号)、现场照片和委托代理人魏**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洺州镇顺城路283号)缴纳罚款或通过非税电子化二维码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威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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