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章台镇 时间:2023-01-01 字号:【大 中 小】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罚款两万元。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章台镇人民政府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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