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城管局 时间:2022-01-28 字号:【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城 罚决〔2022〕1号
当事人: 张XX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130531198307XXXXXX 地址: 河北省邢台市XX县XX乡XX村XX号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2 年 11 月 17日对你(单位) 擅自修剪树木,砍伐树木枝干,损害树木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2年1月1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王水源和徐海洋在威县顺城东路巡查时发现,XXX正在损坏树木,擅自砍伐树木枝干。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照《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并比照《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第三款 第三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3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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