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政府办 时间:2025-06-06 字号:【大 中 小】
一、起草依据及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高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需求,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分五个部分,明确和规范了程序,分别是:
(一)集体土地转用。该部分主要是明确了基本概念、转用条件、转用范围、转用流程、资料清单。
1.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通过审批后转建设用地。2.办理转用需要符合的条件:产权清晰无争议;所有权确权登记;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乡(镇)政府审核。3.适用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占用集体土地的;农村宅基地占用集体土地的。4.转用办理流程:提出申请;张贴公告;组卷上报。5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
(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该部分主要是转用批准后,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明确了受理条件、审批范围、审批流程、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
1.审批条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相关产业政策、项目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已取得集体土地转用手续;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乡(镇)政府审核。2.审批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占用集体土地的;3.审批流程:提交申请;乡镇审核;审查公示;用地批准。4.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
(三)登记发证。该部分主要是使用人申请登记发证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及审批流程,需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内部审查,报经县政府批准。
(四)收益分配。该部分主要是涉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如果使用,明确了使用用途。其中再投资收益使用时,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再投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投资费用和预留村级组织日常运行费用后,可将其收益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进行分配。
(五)监督管理。该部分主要是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和监管责任。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严禁房地产开发,不得转卖、转租、抵押融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举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的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过程中,应通过评估合理核算土地资产价值,不得低于同级别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价值。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监管方应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事项做好监督监管工作,充分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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