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6-03-16 字号:【大 中 小】
关于开展违规处置病死畜禽、未经定点屠宰动物
违法行为的公告
按照《2026年威县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工作方案》和《威县动物检疫监督工作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全县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餐桌安全,维护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威县农业农村局将开展违规处置病死畜禽、未经定点屠宰动物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屠宰牲畜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屠宰禽类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以及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威县农业农村局将联合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常态化开展“违规处置病死畜禽、未经定点屠宰动物专项整治行动”,对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销售非定点屠宰的畜禽产品和违规处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特此公告
威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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