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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类等违禁物质告知书

来源: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6-03-18 字号:【  

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类等违禁物质告知书

所有动物饲养、屠宰、贩运单位(个人):

瘦肉精”(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是一类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畜产品可导致手脚发麻、心率加快、呕吐等症状。急性中毒有心悸,面颈、四肢肌肉颤动,有手抖甚至不能站立,头晕,乏力等症状。对高血压、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青光眼、糖尿病及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大。

国家对“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作出了严格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76号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动物饲养、屠宰、贩运单位(个人)要自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建立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理念,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发现有销售、藏匿、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违法行为的,立即向县农业农村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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