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6-03-18 字号:【大 中 小】
威县动物产地检疫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了6处动物检疫申报点。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对于未经检疫私自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产地动物检疫流程:动物离开产地前货主提前3天通过河北智慧兽医云平台进行申报检疫→通过河北智慧兽医云平台填写检疫申报单→①受理;审批受理单,派官方兽医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②不予受理;说明理由;→①按照检疫规程要求进行检疫,需“瘦肉精”抽检的按比例检测,并填写“瘦肉精”未添加或自检溯源单报告书。需要实验室监测的提供实验室监测报告。②检疫不合格: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③尿液抽检异常;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并限制检疫动物移动→检疫合格;出具检疫证明。
有关法律法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三)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四)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五)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六)临床检查健康;(七)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第十七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应当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三十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货主应当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全面推进猪、牛、羊二维码耳标佩戴工作,实现耳标佩戴率达100%,坚决查处牲畜出栏时才加施耳标的行为,如发现牲畜未按规定佩戴耳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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