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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告知书

来源: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6-03-18 字号:【  

威县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告知书

广大畜牧从业者: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规范处置事关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为切实做好威县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现将有关法律法规等予以告知,请严格依法实施。

一、基本要求

1.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从事畜禽和畜禽产品饲养、屠宰、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负有主体责任,应当依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运输过程中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货主,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弃置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2.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经营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威县区域内所有委托集中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与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委托合同,及时贮存、清运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3.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种类、数量(重量)、来源、运输车辆、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处理产物销售情况等信息。相关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天。

二、违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十六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农业农村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本办法第三条之外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无特殊风险物质的证明。

二十九条规定: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种类、数量(重量)、来源、运输车辆、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处理产物销售情况等信息。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出)场、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等进行全程监控。

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监督电话

威县农业农村局0319-6162134

欢迎社会各界广泛监督举报随意抛弃、买卖、加工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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