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烟草局 时间:2026-03-10 字号:【大 中 小】
| 威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 ||||||||
| 单位名称:威县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6年3月10日 |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 1 | 威烟处〔2026〕第10号 | 段建立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并将其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2026年3月2日 | 威县烟草专卖局 |
| 2 | 威烟处〔2026〕第23号 | 王红刚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本案处罚决定已执行,涉案卷烟已返还,卷烟损耗已补偿。 | 2026年3月5日 | 威县烟草专卖局 |
| 3 | 威烟处〔2026〕第24号 | 李**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作出公开销毁的处罚决定。 | 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作出公开销毁的处罚决定。 | 2026年3月9日 | 威县烟草专卖局 |
| 公示日期截至:2026年6月10日 | ||||||||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