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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关于祝小刚与邢台顺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 告

来源:人社局 时间:2026-01-07 字号:【  

威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关于祝小刚与邢台顺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顺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受理申请人祝小刚与你公司邢台顺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威劳人仲案【2025】00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邢台顺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祝小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肆万伍仟柒佰叁拾玖元柒角伍分(45739.75),停工留薪期工资贰万玖仟肆佰零肆元壹角叁分(29404.13元),工伤医疗费捌佰捌拾叁元(883元),劳动能力鉴定费陆佰元(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伍万贰仟贰佰柒拾肆元(5227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贰万陆仟壹佰叁拾柒元(26137元);

二、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在本公告期满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威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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