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政府办 时间:2025-12-22 字号:【大 中 小】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威县全域内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实行有奖举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举报,是指举报人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
二、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对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只给予一次奖励。只奖励最先提供有效举报线索的举报人,顺序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
四、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应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惩。
五、谎报警情、弄虚作假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奖励审批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转账等形式向举报人发放奖励,并告知其领取方式和地点。
七、举报非法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根据涉案金额给予举报人500至5000元不等的奖励;举报非法制贩烟火药、黑火药等烟花爆竹主要原材料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八、举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线索为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侦办的;(二)举报的线索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的,或是国家工作人员授意他人举报的;(三)举报线索信息不详,无法查证的;(四)举报人拒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无法核实被奖励人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举报电话:威县公安局:110
威县应急管理局:0319-6152289
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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