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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来源:烟草局 时间:2025-11-14 字号:【  

单位名称:威县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5年11月14日
序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违法事实违法案由处罚(处理)依据处罚(处理)决定(结果)决定
时间
决定机关
1威烟处〔2025〕第065号李向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本案处罚决定已执行,涉案卷烟已返还,卷烟损耗已补偿,建议结案,请领导审批。2025年11月12日威县烟草专卖局
2威烟处〔2025〕第060号沙彦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本案处罚决定已执行,涉案卷烟已返还,卷烟损耗已补偿,建议结案,请领导审批。2025年11月11日威县烟草专卖局
3威烟处〔2025〕第072号李文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本案处罚决定已执行,涉案卷烟已返还,卷烟损耗已补偿,建议结案,请领导审批。2025年11月11日威县烟草专卖局
4威烟处〔2025〕第071号贾保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本案处罚决定已执行,涉案卷烟已返还,卷烟损耗已补偿,建议结案,请领导审批。2025年11月11日威县烟草专卖局
5威烟处〔2025〕第066号李秋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本案处罚决定已执行,涉案卷烟已返还,卷烟损耗已补偿,建议结案,请领导审批。2025年11月7日威县烟草专卖局






公示日期截止: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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