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烟草局 时间:2025-11-14 字号:【大 中 小】
| 单位名称:威县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5年11月14日 |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 1 | 威烟处〔2025〕第065号 | 李向奎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本案处罚决定已执行,涉案卷烟已返还,卷烟损耗已补偿,建议结案,请领导审批。 | 2025年11月12日 | 威县烟草专卖局 |
| 2 | 威烟处〔2025〕第060号 | 沙彦收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本案处罚决定已执行,涉案卷烟已返还,卷烟损耗已补偿,建议结案,请领导审批。 | 2025年11月11日 | 威县烟草专卖局 |
| 3 | 威烟处〔2025〕第072号 | 李文超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本案处罚决定已执行,涉案卷烟已返还,卷烟损耗已补偿,建议结案,请领导审批。 | 2025年11月11日 | 威县烟草专卖局 |
| 4 | 威烟处〔2025〕第071号 | 贾保国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本案处罚决定已执行,涉案卷烟已返还,卷烟损耗已补偿,建议结案,请领导审批。 | 2025年11月11日 | 威县烟草专卖局 |
| 5 | 威烟处〔2025〕第066号 | 李秋超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本案处罚决定已执行,涉案卷烟已返还,卷烟损耗已补偿,建议结案,请领导审批。 | 2025年11月7日 | 威县烟草专卖局 |
| 公示日期截止:2026年2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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