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社局 时间:2025-06-18 字号:【大 中 小】
张延琪于2025年06月09日申报的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于2025年06月09日受理,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需要你单位举证下列证据材料。请你单位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供。如不按时提供,本机关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依法作出认定结论,你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为送达,举证期截至2025年7月10日。
1、张延琪是否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张延琪是否是2024年8月23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张延琪在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厂和另外两名工人抬着1米长的扳手拧螺丝过程中,三人没有协调好,另外两人突然松手,只有我一个人抬着扳手,扳手突然下坠砸到左手拇指,导致受伤,后送邢台市中医医院糖尿病院区治疗,诊断为:拇指远节骨折。
3、你单位是否有不得认定张延琪为工伤的情形的证据及有关部门的认定结论。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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