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行政审批局 时间:2025-06-09 字号:【大 中 小】
一、服务对象
自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新生儿,由母亲提出申请: 1.在本省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 12 个月以内的新生儿; 2.现行婚姻内生育的新生儿; 3.父母均为本省户籍,父母双方民族一致,符合随父或随母落家庭户的新生儿。
二、办件类型
承诺件
三、法定办结时限
25个工作日
四、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五、行使层级
区(县)级
六、受理条件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首签)
1、现行婚姻内生育的新生儿;
2、父母均为本省户籍,父母双方民族一致,符合随父或随母落家庭户的新生儿。
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登记
提供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本省户口登记
1、父母双方婚姻存续期内出生的新生儿,且新生儿父母双方法定婚姻关系为夫妻;婴儿出生后,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一方为河北省户籍,符合随父、随母落家庭户条件,父母民族成分不相同的新增人口需填写民族成分确认书。
预防接种证办理
提供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津贴申报
1、参加生育保险;
2、缴费状态正常;
3、提供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社会保障卡申领
1、新生儿社会保障卡办理不做金融账户开户,确有金融需求的,由监护人携带新生儿户口本、监护关系证明(能体现监护关系的户口本或出生医学证明)、监护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银行网点现场办理金融开户;
2、可由父亲或母亲携带身份证前往网点进行领卡。
新生儿居民医保登记
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 90 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对已使用父母姓名参保的新生儿,医疗保障部门应要求其监护人尽快更新信息新生儿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按所在统筹地区具体规定执行。
新生儿居民医保缴费
提供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七、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形式 | 材料数量 | 材料必要性 |
1 | 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复印件 | 1 | 必要 |
2 | 新生儿父母双方结婚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复印件 | 1 | 必要 |
3 | 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内页 | 政府部门核发 | 复印件 | 1 | 必要 |
八、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或出生医院不得拒绝办理。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实行居住地管理,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发行管理、第三章 制作管理、第四章 应用管理全部内容。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 765 号)
第二十条: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号)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送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 90 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对已使用父母姓名参保的新生儿,医疗保障部门应要求其监护人尽快更新信息。新生儿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按所在统筹地区具体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号)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九、办理流程图
十、咨询电话
0319-6158115(卫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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