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行政审批局 时间:2025-06-05 字号:【大 中 小】
一、服务对象
自然人
二、办件类型
承诺件
三、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五、行使层级
区(县)级
六、受理条件
截至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未取得小学学籍,拟入小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国永居儿童);六年级应届毕业生,拟升入初中的儿童(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国永居儿童)。
七、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形式 | 材料数量 | 材料必要性 |
1 | 居住证【外地户籍学生】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1 | 必要 |
2 | 户籍类证明【本地户籍学生】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1 | 必要 |
3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核查【监护人(父母)本地无房产】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1 | 必要 |
4 | 不动产权证书查询【监护人(父母)本地有房产】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1 | 必要 |
5 | 新生入学信息采集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1 | 必要 |
八、法定依据
序号 | 依据名称 | 颁布时间 | 所属类目 | 具体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986年4月12日 | 第四条 |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986年4月12日 | 第七条 |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986年4月12日 | 第十一条 |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986年4月12日 | 第十二条 |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
九、办理流程图
十、咨询电话
0319-6156927(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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