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社局 时间:2025-05-22 字号:【大 中 小】
威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关于范新起与河北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 告
河北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红东):
本委受理申请人范新起与你公司河北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威劳人仲案【2024】1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河北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向申请人范新起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在本公告期满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威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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