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政府办 时间:2026-02-09 字号:【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国办发〔2025〕5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建立了威县成品油流通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现印发你们并认真执行。
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2日
威县成品油流通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河北省成品油流通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25〕3号)、《邢台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邢台市成品油流通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的通知》文件要求,建立威县成品油流通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以下简称监管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推动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促进全县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
一、组织领导
第一条 监管机制由县纪委监委、县网信办、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资规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税务局、各乡镇政府、高新区等部门组成,监管机制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第二条 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监管机制召集人,县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县网信办、县发改局、县资规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税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高新区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监管机制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由召集人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三条 威县成品油流通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负责监管机制的日常工作,承担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指导、政策落实、监督检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二、职责任务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推动全县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成品油流通领域存在的困难问题。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在成品油流通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和责任人倒查责任、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二)县网信办负责执行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配合做好属地网站平台非法销售成品油相关内容清理,依法查处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成品油信息发布服务等违法违规网站平台、账号。
(三)县发改局负责牵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规范生物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秩序,加强对生物燃料乙醇行业的监督管理,提升成品油行业发展水平。积极发展生物柴油、生物航空煤油等非粮生物燃料,促进先进生物液体燃料产业化发展,推动油汽氢电协同发展。
(四)县公安局负责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及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等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监督成品油销售企业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强化成品油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源头监管和成品油运输道路交通违法查处。积极开展涉成品油领域网上巡查执法,主动发掘涉成品油领域违法犯罪线索,开展经营核查、落地处置,依法予以打击。
(五)县资规局负责在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前提下,将成品油零售网点所需用地空间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六)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加强对成品油流通环节油气超标排放问题的督查整改。加大对油气回收系统以及在线监控系统的抽查力度。强化对加油站(点)地下储罐渗漏的监管,确保加油站(点)采用的双层罐或防渗池等防渗漏措施、防渗漏监测系统完整有效。做好成品油流通领域油气回收治理和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工作。适时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测。定期对年销售汽油大于3000吨的加油站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成品油污染环境行为。
(七)县交通局负责成品油的运输管理,指导督促成品油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确保运输安全、合规和高效。对从事道路成品油运输的企业和人员资质进行审查和培训。查处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全覆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数据信息共享,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八)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保障农业机械用油的供应和价格稳定,确保在“三夏”“三秋”等重要农时的用油需求,全面提升服务“三农”能力,助力乡村振兴。
(九)县商务局负责统筹推进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工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督促落实商务领域成品油安全生产、台账管理等相关规定。科学编制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非法违法从事成品油销售行为。
(十)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销售环节成品油质量抽查检验,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成品油,对发现的辖区外不合格油品问题线索通报标称供货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监督管理计量器具,打击计量作弊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加油机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环节管控。优化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主体登记服务,提升登记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十二)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严格执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准入标准,优化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主体登记服务,提升登记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建立审批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许可结果同步推送至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将油品质量计量达标、依法纳税、应急保供等信用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对失信信息进行公示。
(十三)县税务局负责成品油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加强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稽查,严厉打击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加强部门协同、数据共享和应用,配合做好成品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积极落实纳税信用级别分类管理,通过查询模式主动公示纳税信用等级A级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企业名单。
(十四)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负责对属地辖区的日常排查报告及舆情处置工作,对发现无证无照经营及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等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县公安部门。
三、工作机制
第六条 会议调度。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由监管机制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组织,研究解决成品油流通监管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信息共享。监管机制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日常监管信息的交流互换,及时共享工作经验、工作动态等,定期通报监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联合执法。根据工作需要,对群众反映强烈反复举报的,市级以上部门反馈的,新闻媒体重复发现的,县级以上巡视巡察专项督查及违法情节严重的,监管机制及时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开展联合监管和执法检查,提升跨部门监管和执法协作能力,提高联合监管效能。
第九条 线索处置。监管机制成员单位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属于其他成员单位职责范围的,在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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