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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县畜禽养殖粪污处理沼液还田全链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25-11-10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威县畜禽养殖粪污处理沼液还田全链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6日        

 

 


威县畜禽养殖粪污处理沼液还田全链条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畜禽养殖粪污处理沼液的还田利用,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构建覆盖产生、贮存、运输、还田全链条的监管体系,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土壤地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在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液的还田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沼液还田利用应遵循“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就近消纳、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主体承担、政府引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四方责任

第四条 养殖主体责任。养殖主体是沼液还田利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产生的沼液承担无害化处理、安全还田和环境影响消除负有主体责任、直接责任、首要责任。具体职责包括:

(一)建设或配备与养殖规模相匹配,且容积充足、质量合格的粪污收集、贮存、厌氧发酵(沼气工程)、沼液贮存池等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负责对产生的沼液进行必要的检测,检测指标包括但不限于pH、COD、铵态氮、总磷、总钾及重金属等,确保其符合《沼肥施用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严禁未经检测或检测不达标的沼液直接还田。

(三)根据自有或协议消纳土地的土壤状况、种植作物种类、养分需求及环境承载力,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沼液还田利用计划(包括施用时间、面积、用量、方式、地块位置等),报属地乡镇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建立详细的沼液生产、贮存、检测、运输、施用台账,记录应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包括每次运输量、运输车辆信息、驾驶员、还田地点、还田量、还田时间等,实现全过程可追溯。

(五)与沼液消纳土地经营者(如非自有土地)签订规范的消纳协议,协议需明确消纳面积、承载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设置还田标识牌。严禁在雨天、农田积水时施用。

(六)配备或雇佣符合标准的沼液运输车辆,并到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局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包括车辆牌照、罐体容积、密闭性能等。车辆必须罐体封闭、具备防溢流接口,严禁使用未经改造的敞开式罐车。加装GPS定位系统,建立运输监控平台,对运输轨迹进行监控,防止跑冒滴漏、随意倾倒。与运输方签订协议,明确环保责任。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清洗,清洗废水纳入污水处理系统。

(七)配合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沼液还田利用的行业指导和技术服务,牵头推进种养结合工作。

(一)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沼液还田利用相关技术规范。

(二)指导养殖主体科学规划粪污处理设施布局,推广节水养殖和粪污减量化技术。

(三)组织开展沼液还田利用技术培训,指导养殖主体和种植户科学合理施用沼液。

(四)指导畜禽养殖备案管理,将沼液还田利用情况纳入养殖档案管理内容。

(五)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确定区域土地消纳能力,优化种养布局。

(六)对沼液还田利用的肥料效应、土壤改良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估。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责任。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沼液还田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一)对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二)对养殖主体粪污处理设施(包括沼液贮存设施)的运行和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养殖场周边水体、土壤的环境监测,依法对超标排放、偷排漏排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三)对运输过程中跑冒滴漏污染路面或水体环境污染等行为进行查处。对因过量还田等造成的土壤、水体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区域环境容量进行评估,防止过量还田导致水体、土壤污染。

(五)受理并调查处理涉及沼液还田利用的环境污染投诉和纠纷。

第七条 属地乡镇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沼液还田利用的属地管理职责。

(一)设置沼液还田监督员,建立网格化巡查机制,对辖区内养殖主体沼液的贮存、运输和还田情况进行常态化巡查,重点巡查运输车辆是否密闭、有无抛洒滴漏、是否按备案地点还田、还田操作是否规范等。

(二)协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协调处理因沼液还田利用引发的邻里纠纷和社会矛盾。

(三)指导村民委员会将规范沼液还田利用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群众参与监督。

(四)掌握辖区内土地消纳能力基本情况,协助推动建立种养对接机制。

(五)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风险隐患时,及时制止并向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

(六)主动服务,积极协助养殖主体对接本辖区土地流转大户,足额保证沼液还田消纳土地。

第三章  全链条管理要求

第八条 产排与处理环节。

(一)养殖主体应采用干清粪、雨污分流等技术,减少沼液产生量。

(二)确保粪污厌氧发酵设施(沼气工程)正常运行,达到规定的发酵时间和温度,保证无害化处理效果。

(三)沼液贮存设施应具备防渗、防溢流功能,容积应满足最长贮存期要求。汛期等特殊时期需加强巡查,严防溢流。

第九条 贮存与转运环节。

(一)沼液在施用前应进行充分贮存,降低病原菌和寄生虫卵含量。

(二)鼓励养殖主体通过管道就近输送沼液。确需车辆运输的,应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防撒落措施。

(三)运输车辆和工具应在指定地点清洗,清洗废水应收集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条 还田利用环节。

(一)计划管理:养殖主体应于每年种植季前制定沼液还田利用计划,明确消纳土地、作物、施用时间、用量及方法,并报属地乡镇、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二)检测先行:定期对沼液和消纳土地土壤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调整还田方案。沼液检测指标至少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COD)、铵态氮(NH4+-N)、总磷(TP)、总钾(TK)、氯化盐、水溶盐及重金属等。

(三)科学施用:

根据作物不同生育期的养分需求、土壤肥力状况确定沼液施用量,实行定额施用,防止过量。

优先用于对氮磷需求高的作物。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湖泊等水体附近敏感区域过量施用。

推广采用沟施、穴施、滴灌、喷灌(需经充分沉淀过滤)等高效施用方式,减少面源污染和氨气挥发。

避免在雨天、农田积水时或土壤水分饱和状态下施用。

(四)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每次沼液施用的时间、地点、面积、施用量、施用方式、作物种类等信息,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联合监管机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建立由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及各相关乡镇为成员单位的沼液还田利用联合监管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二条 信息共享与公开。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鼓励通过信息化平台对沼液产生、转运、利用进行动态管理。依法依规公开相关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考核与奖惩。将沼液还田利用管理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和乡镇的绩效考核范围。对在沼液还田利用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履职不到位、推诿扯皮,导致问题发生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主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举报投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畅通举报渠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群众、媒体对沼液运输抛洒滴漏、不规范还田、偷排偷倒等行为进行举报,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威县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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