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政府办 时间:2025-01-13 字号:【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关于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24年7月15日第二十八次县委常委会会议和2024年6月19日第九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9日
关于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高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需求,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集体土地转用
(一)基本概念。集体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二)转用条件。
1.转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在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产权清晰无争议,对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并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批次进行报批。
2.涉及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取得有关批准文件;涉及用于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土地转用申请;涉及用于农民宅基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向乡(镇)政府提出宅基地申请,乡(镇)政府组织多部门联审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土地转用申请。
(三)转用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占用集体土地的需经乡镇政府的审核意见。
农村宅基地占用集体土地的需提供乡镇政府组织多部门出具联审意见。
(四)转用流程。
1.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携带项目批准文件及入股(联营)协议提出土地转用申请。
2.张贴公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申请拟定土地转用公告并移交乡镇进行张贴(10个工作日)。
3.组卷上报。根据拟转用地块实际情况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污染地块查询、违法地块查处、落实占补平衡等,组织材料组卷上报。
(五)资料清单
1.勘测定界报告、验收意见、TXT文件;
2.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会议照片;
3.乡(镇)政府审核意见(涉及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
4.农村村民集体讨论意见(涉及建设农村住宅的);
5.入股(联营)的批复文件、用地单位与村委会签订入股(联营)协议;
6.村委会土地转用申请;
7.违法用地处罚到位证明材料(涉及违法用地的需要);
8.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
9.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占林草管理范围内林地的需要);
10.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出具审查意见(涉及农村宅基地的提供);
11.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一)审批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相关产业政策、项目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产权清晰,权属无争议;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已依法办理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审批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
(三)审批流程
1.村级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应当向乡(镇)提供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会议纪要;
2.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提供的资料出具审核意见。
3.审查公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股室对申报用地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对提出补件或退件的,将予以补件或退件,并说明理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通过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10天)。
4.用地批准。公示无异议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用地审批请示,报县政府批准,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资料清单
1.用地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主体、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土地用途和面积等;
2.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使用土地的决议;
3.用地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共同举办企业的,需提交入股、联营协议或合同;
4.(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5.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公司对项目规划选址地块进行勘测定界,并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勘测定界图及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6.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7.城镇开发边界内提供出具的规划条件,城镇开发边界外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8.执法监察意见;
9.项目立项、环评、地灾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登记发证
(一)审批流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向乡、镇政府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内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通过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资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收益分配
(一)主要用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再投资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本村集体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条件、民生项目和村级组织日常运行费用等支出,促进本集体经济发展。
(二)再投资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需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具体用途时,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再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投资费用后,纳入当年度经营性收益,在预留村级组织日常运行费用后,可将其收益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进行分配。
五、监督管理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
(二)严禁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不得转卖、转租、抵押融资等。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须登记到村委会名下。入股(联营)双方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监管协议,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监管方应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事项做好监督监管工作,充分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行为进行监管,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督促用地单位按时开竣工,尽快投产见效,高效使用土地,避免形成低效闲置土地,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处置。
(五)为保证土地交易的公平、公正,保障集体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土地市场平稳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举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的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过程中,应通过评估合理核算土地资产价值,不得低于同级别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价值。各乡镇政府要做好宣传、指导、监管工作,防止出现损害集体所有权人利益和扰乱土地市场的行为。
(六)乡镇政府应做好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资金具体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监督,确保收益资金的公开、透明、合理使用。乡镇农经部门应结合县农业农村等部门对收益资金规范使用进行审核,准确、及时反映所发生的经济业务。
本意见执行过程中遇有相关问题,由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两年。在实施期间,国家、省、市有相关新规定出台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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