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政府办 时间:2025-03-28 字号:【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威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十条激励措施(试行)》已经2025年3月17日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和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3日
威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十条激励措施(试行)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43号)、《关于优化调整3项科技创新奖补政策的通知》(冀传〔2023〕3号)、《关于加快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86号)和《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科创领〔202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县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鼓励企业加大设备更新投入,持续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激励措施。
一、总则
本措施支持范围为威县注册、纳税、正常经营的,且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造成其他负面影响事件的企业。
二、加快发展领军高新企业
对新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后补助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支持(含省级奖励10万元);对通过复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扶持资金支持。
三、培育壮大科创新型企业
对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且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通过的企业,奖励0.3万元。
对新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点小巨人企业分别奖励0.3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以上称号复审通过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资金奖补。
对新认定的省级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奖励10万元。
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扶持资金支持。对企业新建并被省科技厅认定的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扶持资金支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扶持资金支持。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分别给予A、B级研发机构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五、鼓励企业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鼓励企业自主研发,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按项目总额的10%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每年在“科技三费”中安排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全县产业创新领军企业、创新平台等开展产学研合作、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项目实施。项目由产业研究院、科工等部门配合组织专家评审、立项、验收。
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对新获得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企业自主研发且专利权归属企业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件奖励2万元;对于企业通过受让并购买等方式获得的对其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的企业项目或个人,县政府给予同等金额的县级奖励。
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初次认证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扶持资金支持。
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科研成果(包括发明专利)进行转化,产生经济效益并年纳税额同比超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实际费用的10%扶持资金支持,最多不超过20万元。
加强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技术合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对外输出技术,年度累计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以省技术交易认定系统为准),按照技术交易额的2‰奖励,最高不超20万元。
八、强化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
对与企业合作实施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且与企业实质性合作的高层次人才、院士团队,并为企业和产业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积极推荐评选省级引才项目,经省科技厅审核认定后,给予企业30-50万元省级奖励资金。
九、大力支持五大集群产业发展
鼓励符合我县五大集群产业培育发展方向的企业做大做强。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办法进行扶持支持。
十、附则
本措施所涉及扶持资金支持同年不重复享受,获得低一级认定后再获得高一级认定的,按高一级标准奖励。
本措施所涉及的认定事项须经国家级、省级各行政机关公布,其他协会和社会组织的认定事项不予认可;由科工局牵头组织认定。
以前县委、县政府所发文件中的政策及标准不一致的,均以此文件为准。本措施提出的“新认定”时限是指2023年以来。
本措施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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