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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县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26-06-26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威县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26612日县政府第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威县人民政府 

2026623

 

  

威县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县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加快构建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换电设施体系,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助力实现“双碳”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河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包括公用充换电设施、专用充换电设施、集中式充换电站及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总称,主要包括:

公用充换电设施。面向社会车辆提供有偿充换电服务、开放经营的充换电设施,主要布局在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文化旅游场所、加油加气站等区域。

专用充换电设施。为公交、客运、市政、环卫、出租、物流、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车辆提供专属充换电服务,以及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居民区等场所建设,专为特定范围群体提供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集中式充换电站。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为特定型号或多个领域车辆提供集中充换电服务的设施。

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在个人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专为个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

第三条 建立县级统筹、部门协同、乡镇(园区)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制定充换电设施相关支持政策,统筹全县充换电设施布局,协调推进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公用、专用充换电设施及集中式充换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充换电设施用地合规情况审核,保障充换电设施项目用地合规,依法查处违反用地规划的行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充换电设施按照建设基本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后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乡公共区域(道路两侧、公共场地、公园、广场、环卫场站)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布局、点位审核与建设实施;参与充换电设施项目联合验收,确保合规后投用;将充换电设施纳入城乡公共管理体系,开展常态化巡查、环境卫生与秩序维护;依法查处公共区域内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中的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占用公共空间,破坏市容环境、违规设置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道路和交通场站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公交、出租、客运行业及高速公路、国省干道服务区充换电设施布局建设。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规范充换电服务价格行为,依法查处明码标价不规范、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监督充换电设施产品质量。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相关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做好充换电设施应急处置,开展事故调查与善后处理。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督促运营主体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县供电公司:负责充换电设施电力接入保障,优化报装流程,加快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定期汇总充换电设施报装和使用数据,做好电力供应服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调解决辖区内充换电设施土地、建设、运营中的具体问题,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和日常监管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相关支持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编制全县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专项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上级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与电力、交通、新能源汽车发展等专项规划充分衔接,明确建设目标、布局原则、建设规模和重点任务,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趋势、充电需求变化和评估结果,及时动态调整规划内容,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50966-202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充电站选址应满足消防、防洪排涝等安全要求,一级、二级、三级充电站不宜布置在重要公共建筑物或民用建筑物内部,充电区不宜布置在建筑物四层及以上楼层,不得布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下室;四级充电站充电区确需在地下室建设的,应布置在地下室一层且靠近车辆出入口,满足消防救援和安全疏散要求。

新建住宅项目固定车位建设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须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单桩最大输出功率不宜超过8千瓦;居民区建设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充换电设施。

充换电设施建设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取得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设备。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充换电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公用、专用和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及换电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备案,县行政审批局应定期将备案信息共享至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

项目法人发生变化,或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以及放弃项目建设的,建设运营主体应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变更相关信息。

充换电站的名称,应与投资备案、平台接入、对外运营时的名称保持一致。

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建设无需办理备案手续,业主可直接向县供电公司或转供电企业申请报装。

第七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资质之一: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资质;

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相关标准和规范施工,做好施工安全管理,杜绝违规施工。

居民个人购置的自用充换电设施,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随车配送的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由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安全确认。

在居民区安装充换电设施过程中,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不得无故阻挠合法合规的充换电设施建设。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民区充换电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

第八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规划选址。项目选址需符合全县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并取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同意选址建设的证明文件。

项目备案。符合专项规划的,由建设单位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投资项目备案;不符合专项规划的,不予备案。

图纸设计与审查。项目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纸设计,设计完成后按规定进行图纸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办理许可。新建独立占地集中式充电站,建设单位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工程开工。项目符合施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勘验后方可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需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

第九条 县供电公司应优化充换电设施电力接入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为充换电设施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电力接入服务。

新建、改建、扩建充换电设施,需要接入电网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与县供电公司沟通对接,县供电公司应根据电网规划和充换电设施建设需求,及时做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保障电力供应。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运营能力和条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运营管理人员和维修维护人员,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运营主体应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及时反馈设施运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第十一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严格遵守下列运营服务规范:

明码标价。在充换电设施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充电价格、服务时间、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服务质量。保障充换电设施正常运行,公用充换电设施平均可用率不低于95%;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及时响应用户咨询、投诉和故障报修,故障处理时限不超过2小时(偏远地区不超过4小时)。

安全管理。定期对充换电设施进行巡检、维护和保养,建立巡检记录和维护档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环境管理。保持充换电设施现场整洁有序,妥善处理设施运行产生的废弃物,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 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由业主自行负责运营管理,也可委托专业运营企业代为管理,做好日常巡检和维护,确保使用安全。

专用充换电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委托的运营企业负责运营管理,根据使用需求合理安排运营时间,保障专用车辆充换电需求,鼓励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三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因停业、破产、设施老化等原因,需要停止运营或拆除设施的,应提前30日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局报备,明确停止运营时间、设施处置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停止运营后,运营主体应妥善处置充换电设施,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涉及电网接入设备的,应与县供电公司协调做好设备拆除和电网恢复工作。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是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安全职责,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熟知《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职责及《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十二项职责,掌握常态化隐患排查整治的核心要求与工作流程。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接受行业安全警示教育培训,组织从业人员观看充电设施相关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片。

运营单位应落实日常安全巡检制度,建立并规范填写隐患排查、治理、销账的闭环管理清单(台账)。按要求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如实公示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管控措施及应急措施。

运营单位应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明确、具体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响应流程与处置措施清晰、完备,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

高压配电柜等关键设备周边应按规定铺设绝缘胶垫,采取必要的安全隔离或防护栏等物理隔离措施,充电桩(枪)作业区域采取必要的防撞、隔离等防护措施。高低压配电柜、储能柜等设备区域周边不得存在影响安全运行的绿植、杂草或易燃杂物,确保及时清理,保持安全距离。高低压配电柜、储能柜、充电区域等存在安全风险的部位,规范、醒目地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充电桩区域在明显位置设置事故应急处理卡,明确紧急情况下的操作步骤、联系方式及注意事项。

发生充换电设施安全事故时,运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抢救人员、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第一时间向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充换电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擅自建设、改装、拆除充换电设施,或改变充换电设施用途;

在充换电设施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杂物,或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

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充换电设备,或擅自改装充换电设备;

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汽车充电,或违规充电;

篡改、伪造充换电设施运营数据,或隐瞒设施故障信息;

其他危害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运营中的问题,规范行业发展。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肢解发包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运营主体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此前我县有关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威县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负面清单

2.威县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图

 

 

 

 


附件1:

威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负面清单

未取得用地、规划、布局审核、安全审查、施工、电力接入、消防、防雷、备案等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擅自选址建设。

不得在易燃易爆、低洼易涝、地质灾害隐患、剧烈振动、高温明火、强腐蚀性区域选址建设。

不得侵占消防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急疏散通道、人防工程主体及出入口。

不得违规占用公共绿地、市政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空间私搭乱建。

不得在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农村公路安全控制范围内违规建设,不得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视距。

不得在地下车库、密闭空间违规建设,未落实防火、防爆、通风、排烟、报警要求。

不得盲目布点、过度集中、重复建设造成资源闲置浪费,不得在县域核心区、乡镇、村布局不合理。

不得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工程监理、未竣工验收即投入运营。

 

附件2:

威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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