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使用权出让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2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威政字〔2023〕39号        索引号:000226181/2023-15712

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使用权出让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使用权出让暂行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威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7日

 

 

 

 

 

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

试点出让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威政字〔2023〕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威县行政辖区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使用权)出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出让方式〕  使用权出让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应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一)招标出让,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以下简称入市主体”)或受其委托的实施主体组织并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和接受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使用者的行为。

(二)拍卖出让,是指入市主体或受其委托的实施主体组织并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网上系统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三)挂牌出让,是指入市主体或受其委托的实施主体组织并发布挂牌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期间内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加网上系统报价,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四条〔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是指入市主体与入市地块意向使用人,就入市地块使用条件、权利、义务和地价款等进行充分协商以协议方式将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使用者支付出让金的行为。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情况如下:

(一)供应商业、旅游、娱乐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二)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土地租赁合同》,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等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编制出让文件〕  入市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入市主体或受其委托的实施主体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入市交易相关材料,并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入市交易委托书。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根据入市方案指导入市主体或受其委托的实施主体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发布出让公告〕  入市主体或受其委托的实施主体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开始前20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土地市场网、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入市交易公告。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

公告调整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入市主体或受其委托的实施主体应当在公告期20日结束前调整,调整后的公告重新计算日期,公告期20日结束后不允许调整公告出让公告调整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入市主体或受其委托的实施主体应当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资格审查〕  公告发布后,入市主体或受其委托的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持交易活动,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接受报名、资格审查、组织竞价、成交确认等工作

资格确认  经审查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申请人竞买资格,准许申请人参加竞买活动。入市主体或受其委托的实施主体及相关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竞买保证金按照入市起始价的100%缴纳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成交公示后即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入至地块所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专项账户。

第十条〔确定底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设置底价保留价的,入市主体或受其委托的实施主体应根据地价评估结果、土地市场环境,集体决策确定,可邀请村两委村民代表等组成入市底价确定小组,小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入市底价(保留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招标程序〕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标书递交。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递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点算、拆封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成员由入市主体代表、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专家应在招标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抽取系统”中随机抽取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招标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确定中标人〕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拍卖程序〕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县土地产权交易系统公布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增加幅度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登录县土地产权交易系统后,进入网络拍卖活动界面,开始后进行应价或者竞价

(三)县土地产权交易系统提供固定的加价阶梯按钮,竞买人可以选择按钮出价,也可以自行录入价格。自行出价必须大于最小竞价阶梯,否则出价无效,系统不予记录;系统对符合规定的应价或竞价予以接受,并及时公布。竞买人的应价或竞价,一经提交并经系统服务器记录,不得修改或者撤回。竞买人可在满足增价幅度的条件下进行多次竞价;

(四)县土地产权交易系统对竞买人的每次成功出价均做记录,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即成为标的的竞得人

第十〔终止拍卖〕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入市底价保留价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终止拍卖。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挂牌程序〕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入市主体或受其委托的实施主体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县土地产权交易系统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登录县土地产权交易系统后,进入网络挂牌活动界面,开始后进行应价或者竞价

(三)县土地产权交易系统提供固定的加价阶梯按钮,竞买人可以选择按钮出价,也可以自行录入价格。自行出价必须大于最小竞价阶梯,否则出价无效,系统不予记录;系统对符合规定的应价或竞价予以接受,并及时公布。竞买人的应价或竞价,一经提交并经系统服务器记录,不得修改或者撤回。竞买人可在满足增价幅度的条件下进行多次竞价;

(四)县土地产权交易系统对竞买人的每次成功出价均做记录,出价最高且达到或超过底价的竞买人即成为标的的竞得人

第十〔挂牌时间〕  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应价低于入市底价(保留价)的,挂牌不成立。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挂牌截止〕  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系统提示)转入网上限时竞价,通过网上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系统将自动延长一个限时周期的时间继续倒计时,循环往复直至无竞买人出价竞拍时,挂牌活动结束。

十八〔确定成交〕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或预付款出让人应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竞得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十九〔签订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不再退还。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至宗地所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专项账户。

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公示出让结果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日内将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出让人公示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出租方式  出租方式供应的,参照挂牌程序进行。

第三章  协议出让

第二十〔编制出让方案  入市主体或受其委托的实施主体依据规划、用地类型、规模等,编制协议出让方案,提交县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十签订出让意向书  入市主体或受其委托的实施主体依据协议出让方案与意向用地者就地价等充分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并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入市方案》确定的起始价或集体议定的底价,双方签订《出让意向书》。

《出让意向书》签订后,出让人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内容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

第二十〔签订协议出让合同〕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出让人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出让人与意向用地者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第二十〔公布协议出让结果〕  协议出让完成后,出让人应在7日内将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场所进行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出让合同内容〕  出让合同应当载明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方式和完成建设的期限,有关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转让、出租、抵押前提条件的约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与终止,不可抗力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缴纳出让金〕  受让人应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十八〔交付地块〕  出让人应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

二十九〔办理土地登记〕  受让人应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第五章  附则

三十〔受让人责任〕  受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三十〔工作人员责任〕  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参照执行〕  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规定解释  规定由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

第三十试行日期〕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操作或上级政策调整进行修正。本规定试行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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