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9-04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威政字[2021]77号 索引号:000226181/2021-12913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邢台市空气质量“退后十”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威县全县域。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我县高污染燃料参照Ⅲ类(严格)执行,具体为: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集中供热项目、热电联产项目除外)。
(二)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完成改造的,不得继续使用。其中,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已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不再新增;其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集中供热锅炉、原料用煤企业除外),要按照国家、省、市要求,按期落实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四、职责划分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各乡镇、高新区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发改、住建、城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管管理,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划定区域范围与此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划定范围为准。
威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解读链接: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