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你了解多少?

发布时间:2023-06-30        发布机构:公安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000708041/2023-1431

2023年5月14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了法治纪录片《藏在船底的人》,讲述了广西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近期破获的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从一条不足40字的线索查起,经过公安机关锲而不舍地全力侦查,最终成功告破,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8人,查获偷渡人员89人。

纪录片《藏在船底的人》生动揭示了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危害性,并从线索扩线深挖、案件侦办、证据固定等多个维度,充分展示了国家移民管理机构严厉打击偷渡违法犯罪的信心决心,坚持以打开路、重拳出击,全力“打团伙、断通道、斩‘蛇头’、摧网络”,全力维护涉外治安环境稳定。

Tips:偷渡出境务工,往往存在巨大危险,偷渡者途中面临穿越山谷、河流等危险地带,同时也会面临诈骗、蛇头和黑帮组织的威胁,并常常伴随着拐卖、绑架或者被强迫卖淫等恶性刑事犯罪。偷渡者到达目的国家后,同样面临巨大风险,没有合法的身份,缺乏社会保障,生活和工作条件恶劣,甚至存在成为“奴工”的可能性,劳动保护和人道权益得不到任何保障。最后偷渡者将面临法律的风险和制裁,无论是在目的国或是原籍国,在被抓后都可能会面临刑事、行政等一系列处罚。总之,偷渡出境务工并非部分人员、媒体描述的简单、美好,最终会带来巨大的人身财产损失、社会和法律风险的危害。因此,请大家务必妥善处理生活和职业问题,不要冒险偷渡出境和非法务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第四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