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威县出台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23-03-21 发布机构:七级镇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信息公开 主题分类:重大建设项目 文号: 索引号:000708826/2023-1886
为进一步落实《强化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优化“五最”营商环境,加快形成政商之间既亲又清、良性互动的氛围,特制威县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具体内容如下:
一、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鼓励支持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坦荡真诚与企业、商(协)会、中介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企业)交往,做到“亲”商主动为、有呼必应。
1.机关单位要积极组织、邀请企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投融资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
2.机关单位要积极组织、邀请企业参加调研考察以及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活动;
3.机关单位要积极组织、邀请企业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4.企业参加上述活动,或因工作需要到机关单位对接相关工作等,可以参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食宿;
5.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技术交流等重大活动中,机关单位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安排接待事宜。
6.党政干部为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听取意见建议,可以参加企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
7.党政干部参加企业举办的考察调研、双招双引、申报项目、产品推介等活动,可以接受企业统一安排的出行和不高于差旅报销标准的食宿安排,并主动结清费用;
8.党政干部为解决企业困难提供上门服务、政策宣讲、业务知识解读或开展调研,确有需要可搭乘企业交通工具,因工作误餐的可以参照员工标准在企业食堂就餐并缴纳餐费;
9.党政干部对确有必要到企业开展的行政执法或检查,要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企业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及时纠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10.机关单位要严格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批复、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优惠条件;
11.其他符合规定的活动。
二、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不越法、不违纪、不谋私,做到“亲”商不乱为、无事不扰,坚决纠治以下行为:
1.机关单位严禁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
2.党政干部严禁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市场监管、税收征管、证照颁发、金融贷款、财政补贴、公共资源交易等涉企服务事项中,以及有关司法活动中故意刁难、推诿扯皮、吃拿卡要和不担当、慢作为、乱作为,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经营管理、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企业发展等;
3.党政干部严禁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急需解决的现实困难和问题久拖不决、推诿扯皮、不作为,以及阻碍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影响我县营商环境建设等;
4.党政干部严禁收受企业及其经营者、负责人给付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消费卡,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和象征性低价付费的物品;
5.党政干部严禁接受企业及其经营者、负责人邀请出入私人会所或参与由企业及其经营者、负责人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或以调研、考察、交流、洽谈为名变相参与企业组织的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宴请等活动;
6.机关单位严禁以无偿、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借用企业资产,由企业报销、支付应由党委或个人负担的费用,或将上述费用转嫁给企业及其经营者、负责人;
7.党政干部严禁借用企业及其经营者、负责人钱款、住房、车辆,违规借贷放贷、违规理财、揽储揽保等;
8.党政干部严禁以担任顾问、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经营者、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
9.党政干部严禁插手企业正常招标、投标、评标、中介活动等,禁止“明标暗投”、变相设置门槛阻碍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10.党政干部严禁与企业及其经营者、负责人划“小圈子”、结“兄弟”“干亲”,搞亲疏有别、优亲厚友,或通过其为个人升迁说情打招呼、跑官要官;
11.党政干部严禁安排或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担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由企业代缴医保社保等,违反规定向企业提供商品、劳务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12.党政干部严禁违反规定在企业中兼职任职,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权、证券、私募基金等;
13.其他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