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威消行罚决字〔2022〕0121号)
发布时间:2022-12-06 发布机构: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信息公开 主题分类:事后公开 文号: 索引号:null/2022-40
河北省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威(消)行罚决字〔2022〕第0121号
违法行为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河北*******加注站,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威****环路;法定代表人: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CXE。
现查明:2022年11月16日,威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威****环路的河北*******加注站(负责人:王**)进行检查时发现:加油区西侧一处电动车充电装置电气线路敷设未进行穿管保护,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2022年11月23日复查时发现河北晨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威县南环加注站加油区西侧一处电动车充电装置电气线路敷设未进行穿管保护的违法行为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2〕第0979号和第0982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冀威消即字〔2022〕第0509号)、王**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之规定,现决定河北*******加注站作出责令停止使用加油区西侧电动车充电装置并处罚款人民币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处罚。
履行方式: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加油区西侧电动车充电装置,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洺州镇顺城路283号)缴纳罚款。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 / 份。
河北省威县消防救援大队印
二○二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