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劣质散煤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8-01 发布机构:第什营镇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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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信息公开 主题分类:公告公示 文号: 索引号:000708623/2022-1392
广大居民朋友: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全县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劣质散煤。鼓励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散煤管控工作,现将举报奖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严禁非法进行劣质散煤销售和向煤炭经营者提供或租赁场地的活动,对非法销售散煤的行为,坚决依法取缔。对拒不配合、干扰公务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威县禁煤区范围为:西二环以东、北二环以南、南二环以北、东二环以西的围合区域。禁煤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商户、种养殖户和居民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各类燃煤及煤制品。3、禁煤区以外未实施电、气等洁净能源替代的区域,全部使用洁净型煤或优质无烟煤等洁净燃料,严禁任何单位、商户、种养殖户和居民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劣质散煤及其煤制品。1.举报禁煤区内储存、使用各类燃煤及其煤制品,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500元人民币奖励。2.举报禁煤区外储存、使用劣质散煤及其煤制品,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 50-500元人民币奖励。3.举报使用三轮车、面包车、厢式货车等运输工具运输、销售劣质散煤及其它煤制品,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人民币奖励。4.举报未经发改部门批准或不符合洁净煤销售相关要求的煤炭网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3000元人民币奖励。5.举报使用半挂车等重型运输工具运输、销售劣质散煤及煤制品,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 3000-5000 元人民币奖励。县市场监管局:0319-3252800(24小时)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威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