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1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信息公开 主题分类:事前公开 文号: 索引号:789843549/2018-814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内部法制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第四条 法制股负责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达到重大行政案件审理标准的;
(二)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其他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引起行政争议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拟作出重大行政决定前提交法制股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或者调查终结报告以及建议;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相关证据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等有关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法制股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或者调查终结报告以及建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法制股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条 法制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十一条 法制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四)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对法制股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股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本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股审核通过后,承办部门提交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的承办人员、法制股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