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0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助企纾困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威政字〔2023〕50号 索引号:000226181/2024-17127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农业园区管委会,政府各有关部门:
《威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23日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5日
威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实施《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质量强省、市战略,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和质量价值观,激励引导全县不断提升质量,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升质量供给水平,建设质量强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邢台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威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为组织奖、个人奖。
组织奖授予在威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业绩显著,产品(工程、服务等)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市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威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县有关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年组织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组织奖和个人奖分别不超过3个,奖项有效期3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五条 县政府设立威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质评委),县质评委主任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质评委委员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质量管理领域专家学者、企业家和消费者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政策;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拟授奖名单。
第六条 县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质评办),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威县质量强县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县政府质量奖具体的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建立评审专家库,聘请和管理评审专家;负责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标准的宣传、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
第七条 县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质评委要求,根据行业和地区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单位和个人争创县政府质量奖,促进本行业、本地区质量提升;负责推荐先进单位和个人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
第八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组织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依法在威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不断创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具有推广价值;
(四)在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省内、市内先进水平;
(五)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保事故。
第九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个人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
(三)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区域、产业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个人为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所属单位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保事故。
第十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际和国内先进管理标准内容。评审标准是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依据,由县质评办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修订,并报县质评委审定。
第十一条 发布通知公告。每年度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县质评办向县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申报条件、受理期限。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县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或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要求填报《威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及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签署审查意见后推荐至县质评办。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县质评办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材料评审。县质评办(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材料评审组。材料评审组对具备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呈报审批。县质评办根据材料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名单,呈报县质评委审批。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县质评办(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现场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对具备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七条 综合提名。县质评办根据材料评审得分及现场评审得分,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拟授奖单位及个人推荐名单,提请县质评委审议。
第十八条 县质评委审议。县质评委召开全体委员大会,研究审议县政府质量奖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
第十九条 公示表彰。县质评办及时在县主要媒体公示经县质评委审议通过的县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由县质评办提请县质评委取消其拟授奖名单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经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由县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奖励人民币3万元;获得县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由县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5千元。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给予5千元奖励;县政府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给予5千元奖励;县政府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个人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获奖的单位和个人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与该年度评选要求一致。再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不再给予物质奖励,也不占用当年各奖项名额。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六条 建立对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不断改进提升。
第二十七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县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和奖牌(奖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或个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
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要坚持高度负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由县质评办制定县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条件和评审细则,经县质评委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