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8-01 发布机构:民政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乡镇文件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 索引号:00070805X/2024-1194
威县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3〕34号)决定在全县试点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更好满足群众就近就便办理婚姻登记服务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一)涉及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根据国务院批复,在河北省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
(二)实施方式与适用范围。在河北省内,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内地居民离婚登记2个办事事项,在河北省内继续实行“全省通办”,同时实行“跨省通办”。
1.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河北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河北省内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2.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双方均非河北省户籍且一方或双方经常居住地在河北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凭一方有效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一方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三)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双方均非河北省户籍的内地居民,可以凭一方持有威县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威县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的,应当事先到居住证发放地公安部门补办签注手续、恢复使用功能。
(四)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仍由原来的受理机关受理,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保障机制。高度重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加强过程管理,建立协同联动机制,跟踪评估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落实好人员、场地、经费等保障。根据辖区内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数量,结合标准化创建和婚俗改革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通过调配增配人员、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充实婚姻登记员队伍,确保人员保障到位。
(二)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婚姻登记机关要充分应用“互联网 ”服务模式,开展婚姻登记智能咨询、网上预约、提前预审、婚姻家庭辅导等服务,实现线上线下数据融合、预约受理联动预审,提高婚姻登记的准确性和群众的满意度。积极提升婚姻登记智能化水平,统一配备高拍仪、身份证读卡器、人像采集、人脸识别等智能设备,实现婚姻登记所有窗口智能设备全覆盖。强化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证专项行动落实,不断补齐、修正、完善全国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中的历史数据,实现所有现存纸质档案的电子化,切实提高婚姻登记数据质量,为试点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信息保障。要依照民政部统一标准规范,积极推进婚姻登记电子证照的应用,推进婚育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以“数据跑路”代替“群众跑腿”,实现“信息惠民”。
(三)提高婚姻登记机关服务水平。在坚持严格依法登记基础上,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不断增强婚姻登记服务便捷性、可及性。加强窗口制度建设,认真落实窗口服务规范、工作纪律,打造高质量服务型婚姻登记机关。积极提升婚姻登记员的保障水平,加强人员配备,改善工作环境,保持婚姻登记员队伍的稳定性。健全以“首问负责制”“责任追究制”为核心内容的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责任制度,提高婚姻登记员为民、便民、利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依法登记、规范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努力将婚姻登记机关打造成一站式、综合性、人性化的公共服务场所,打造成具有本地特色的婚姻文化传播平台。婚姻登记员要正确处理工学矛盾,积极参加培训,及时掌握各项规定和工作要求,确保婚姻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公众全面、客观看待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形成正确的社会预期。要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对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情况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为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