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高新区管委会 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发布时间:2022-07-14        发布机构:经济开发区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乡镇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791359764/2022-1250

威县高新区管委会

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新区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考勤、请假、休假管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及《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冀人发〔1998〕296号)、《关于建立防范“吃空饷”长效机制的通知》(冀财办〔2014〕3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考勤、请假、休假管理。挂职、借调等人员的考勤、请假、休假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对工作人员实行考勤签到制度,工作日按国家规定的上班时间每日上午和下午两次到党政综合办公室签到、签退。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签到签退的,应电话向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并由室其他人员代为填写请假条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党政综合办公室登记。

第四条 超过签到时间到岗的视为迟到,非工作原因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未请假不到岗的视为旷工。迟到或早退超过1个小时的算作旷工半天,没有超过1个小时的两次算作旷工半天。

第五条 不能正常在岗工作半天以上的,均须履行请假手续。

1)干部离岗请假审批程序。因公离岗半天的,填写“威县高新区管委会因公外出登记表”,并由局、中心负责人批准超过半天的由党工委、管委会主管领导批准并在党政综合办公室报备。因私离岗半天以上不超过3天的填写“请假条”,由党工委、管委会主管副书记或副主任审批;3不含以上由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审批。

2)班子成员离岗请假审批程序。因公离岗半天,要口头向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报备。因私离岗半天及以上的,须填写“请假条”由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审批。

第六条 请假期限

1)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病3天及以上,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和医生出具的病休意见

2)事假。事假每次一般不超过5天。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

3)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

4)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女职工分娩,可请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60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90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10育儿假。婚假、产假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男职工因妻子生育可申请15天照顾假。

5)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可以请丧假1-3

6)探亲假。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可请探亲假。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 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已婚探望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 20 天。

(7)工(公)伤假。因工(公)受伤的工作人员,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公)伤假,假期按《工伤保险条例》确定。

病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国家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事假、婚假、丧假均不包括国家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七条 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亲自办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请假条交党政综合办公室备案。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累计事假不超过1个月的,发放全额工资;

2、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6个月的,超过的天数发本人基本工资的60%;

3、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工资。

 年内病假2个月以上的,需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旧病本来就没有好,一年内又续假的,前后病假时间连续计算。请病假6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而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机关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90%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30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80%计发。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90%计发。

 病、事假期间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一经查实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且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十一 旷工的扣发旷工期间全部工资,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