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民族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
发布时间:2025-05-06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226181/2025-17883
年度行政检查频次总上限:2次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七十二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加强民族政策的教育,经常检查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2.《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及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尊重和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使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 县级民宗工作部门 | 县级 | 乡镇 |
备注 | 年度行政检查频次总上限2次是指民族事务领域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次数最多为2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