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统战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12-27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权责清单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226181/2024-17433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一、民族领域(1项) | ||||||
1 | 对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七十二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加强民族政策的教育,经常检查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2.《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及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尊重和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使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 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 | 县级及以上 | 县级及以上 | |
二、宗教领域(4项) | ||||||
1 | 对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五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县级及以上 | 县级及以上 | |
2 |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县级及以上 | 县级及以上 | |
3 | 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监督检查 |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一条 |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县级及以上 | 县级及以上 | |
4 | 对互联网宗教事务的监督检查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县级及以上 | 县级及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