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卫健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3-08-31 发布机构:卫生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权责清单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000707989/2024-1665
威县卫健局权责清单
威县卫生健康局权责基础清单 | ||||||||||||
单位:威县卫生健康局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是否子项 | 行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确认 | 医疗机构校验 | 卫生健康局 | 医政药政股 | 个人、法人 | 30天 | 不收费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卫医政发【2009】57号 第二章、第三章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通过校验。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或者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一定的行政处分。 | ||
2 | 行政给付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卫生健康局 | 妇幼健康股 | 公民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第三十一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办理人审批表、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子女状况证明、子女死亡或残疾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录入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每年年底前发放扶助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纳入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奖励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否 | 卫生健康局 | 妇幼健康股 | 公民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第三十条 | 1、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通过校验。 2、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 |
4 | 行政确认 |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 否 | 卫生健康局 | 妇幼健康股 | 公民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办理再生育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申请人受到损害的; 4、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给付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否 | 卫生健康局 | 妇幼健康股 | 公民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第三十三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办理人审批表、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子女状况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录入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每年年底前发放扶助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纳入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确认 | 中医诊所备案 | 卫生健康局 | 中医股 | 法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提交相关资料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发证并报市卫健委中医科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备案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行政确认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 卫生健康局 | 疾病预防控制股 | 法人 | 即时办理 | 免费 |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县卫健局备案,信息公。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企业生产假药、劣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药品生产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行政给付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卫生健康局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公民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六十八条 | 1、 受理阶段:申请者将申请事项相关材料递交至疾控预防控制中心或精防机。 2、审核阶段:由疾控预防控制中心或精防机构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根据审核意见,做出决定。 4、送达责任:确定属于严重精神障碍的,由所在辖区卫生院(城区为妇女儿童医院)纳入管理; 5、事后监管责任:辖区医疗机构按季度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卫健局组织开展督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卫生健康局委托行使 | |
9 | 其它行政权力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备案 | 否 | 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法人 | 及时 | 不收费 | 《河北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冀卫规监督〔2013〕4号)第三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等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备案表。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稽查,加强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行政给付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 卫生健康局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公民 | 签署补偿协议书10个工作日 | 免费 | 《河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实施方案)》(2019-2021年) | 1、接报案处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后,接种单位或县级疾控机构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报案后,要及时介入调查处理。 2、受理理赔:对于属于保险补偿范围的案件,保险公司负责收集审核案件相关补偿材料。 3、补偿处理: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审核确定补偿金额,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受种方共同签署补偿协议及授权书。 保险公司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金,并提供就医、救济等相应政策指导。受种方收到补偿款后,补偿终结。受种方对保险补偿金额不满且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及授权书,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 2、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受卫生健康局委托行使 | |
11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校验 | 卫生健康局 | 妇幼健康股 | 医疗机构 | 即时办理 | 不收费 | 《母婴保健法》 第五章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核证件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通过校验。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备案证书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申请人受到损害的; 4、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 | 行政确认 |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 | 卫生健康局 | 职业健康股 | 个人、法人 | 20天 | 不收费 | 《放射诊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6号令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校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校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 | 行政确认 |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 卫生健康局 | 妇幼健康股 | 公民 | 30天 | 收费 |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收费依据:《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 1、受理责任: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诊断结果证明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申请表》,提供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2、审查责任:在接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申请表》审查鉴定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如有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90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 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在进行医学技术鉴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可依照规定取消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