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应急管理局权力清单(执法类)

发布时间:2020-04-30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权力清单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226181/2020-9901

(十二)11130533MB1854622G-CF-059-0000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行政处罚威县应急管理局监管股监管股、安全监察大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五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十二)11130533MB1854622G-CF-060-0000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威县应急管理局监管股监管股、安全监察大队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十二)11130533MB1854622G-CF-061-0000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或未将其处置方案报安监部门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威县应急管理局监管股监管股、安全监察大队《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化工企业
(十二)11130533MB1854622G-CF-062-0000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威县应急管理局监管股监管股、安全监察大队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第三十条 化工企业
(十二)11130533MB1854622G-CF-063-0000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威县应急管理局监管股监管股、安全监察大队《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十二)11130533MB1854622G-CF-064-0000  对批发企业存有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违法行为之的处罚行政处罚威县应急管理局监管股监管股、安全监察大队《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18年1月15日公布,3月1日实施)第三十三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十二)11130533MB1854622G-CF-065-0000  对批发企业存有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违法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威县应急管理局监管股监管股、安全监察大队《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十二)11130533MB1854622G-CF-066-0000 对批发企业存有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威县应急管理局监管股监管股、安全监察大队《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十二)11130533MB1854622G-CF-067-0000  对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处罚行政处罚威县应急管理局监管股监管股、安全监察大队《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十二)11130533MB1854622G-CF-068-0000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威县应急管理局监管股监管股、安全监察大队《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订)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11130533MB1854622G-QZ-001-0000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强制威县应急管理局监管股监管股、安全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13号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三)(四)项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