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人大第十六届二次会议第60号 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2-08-16 发布机构:教育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人大代表建议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 索引号:403343921/2022-2484
您提出的《建立高质量农村幼儿教育体系的建议》(第7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推动农村幼儿教育发展
1、提高认识,统筹城乡幼儿教育发展改善提高农村幼儿教育战略高度,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政策倾斜等手段,提高农村幼儿教育。具体表现在,要加强对农村幼儿园的评估和管理,确保幼儿园在设施和师资方面适应当前教育发展的需要,使健康有序的发展,对一些较差的幼儿园进行取缔,对一些发展潜力较大的投入较多的经费。
2、切实加强农村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农村幼儿教师在幼儿的健康成长方面所发挥影响非常关键。因此,加强农村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是改善农村幼儿教育状况之基础的基础,关键的关键。其中最紧要的工作是提高农村幼儿教师待遇,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稳定和建立一支高素质农村幼儿队伍,针对目前农村幼儿教师工作量大、工资收入低工资拖欠严重的情况,为稳定农村幼教师资队伍,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教师和设置班额,制定农村幼儿教师收入最低控制线,保护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从教积极性。
3、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的联系,“师与长”互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由于幼儿园缺乏和家庭之间形成长效的联系,“师与长”未能形成良性互动。幼儿园应该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幼儿园入园时,应该建立幼儿家庭档案,对幼儿的家庭状况进行记录,同时,在教育过程中,应该定期的将幼儿学习状况及时的跟家长进行交流沟通,必要时,要进行跟踪回访,将幼儿的最新动态及时的通知家长。对于家长而言,应该将孩子的教育问题放在一个重要位置,及时的配幼儿园对于幼儿的教育工作问题。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对幼儿园建立完善的评价体系对于农村幼儿园来说,城市幼儿园与其比较起来,农村幼儿园目前的评估体系尚不完善,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小的民办幼儿园,甚至处于一种无人监管的状态,严重影响了农村幼儿园的规范化发展。教育主管部门应该通过参照城市幼儿园标准,并且考虑农村实际,制定出农村幼儿园的最低标准,以保障每个农村幼儿的最基本的教育需求,同时,教育部门要经常对农村幼儿园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评估,对不达标的幼儿园及时进行整改,严重时进行取缔,从而保证幼儿教育的质量。
承办单位(印章)
2022年7月27日
(联系人:周立波,职务:教育股股长,电话:6156927)
抄送:县人大选工委、县人大代表,县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