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威县燃气设施安全 保护范围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7-31 发布机构:章台镇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000708690/2023-1677
邢台市威县城市管理局
关于划定威县燃气设施安全
保护范围的通告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是指为保证燃气设施安全,避免因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以及进行爆破、取土、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外部作业,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损坏燃气设施而在燃气设施周围划定的一定区域。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各类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高压、次高压管道管壁两侧各8米内,中压管道管壁两侧各5米内,低压管道管壁两侧各3米内。
(二)其它各类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等有关规范执行。
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按《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种植深根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建设工程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获取准确的周边或地下燃气设施现状资料,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由燃气经营企业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等。
八、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燃气管理条例》予以处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邢台市威县城市管理局
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