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02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226181/2023-15725


一、工作背景

为解决因金融机构普惠金融覆盖面不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业务推广不足导致的抵押融资困难、抵押风险大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威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1+5”配套文件,《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5个配套文件之一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抵押贷款范围和不得抵押的情形

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要求,明确以出让、出租方式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考虑到抵押权实现的问题,规定了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司法查封、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擅自改变用途、其他等五种不得抵押的情形。

(二)规范抵押贷款流程

一是提出了贷款申请条件。提出符合借款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出贷款申请,应符合依法登记、符合规划、未设定影响处置变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的其他权利具备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其他条件等五种条件。

二是调查借款人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

三是评估抵押物价值。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采用外部评估或内部评估的方式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

四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五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时发放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合同到期后要回收贷款。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县金融监督机构要组织相关部门强化工作协同,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和按时归还。

二是县金融监督机构要统筹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激励政策。

三、出台意义

《规定》从抵押范围、抵押贷款流程、抵押贷款监督管理等方面入手,解决金融机构将土地使用权纳入抵押品力度不足、抵押贷款流程缺失等问题,助力银行业加强综合金融服务,支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践。

原文链接: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