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04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226181/2023-15709
一、工作背景
为解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在地方政府和农民集体之间合理分配的问题,实现土地征收转用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的大体平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等入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威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1+5”配套文件,《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5个配套文件之一。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入市地块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为出让、出租调节金的征收主体。
(二)明确出让、出租两种交易方式,和工业用地、其他用地两种土地用途下调节金的征收基数和征收比例
由于土地增值收益不易核算,《规定》明确出让、出租方式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计提基数分别是成交总价款和租金总额。
在征收比例上,考虑威县实际,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工业用地按成交价的15%计提缴纳;其他用地按成交价的20%计提缴纳;以出租方式入市的,在取得租金收入时,按照收入的20%计提缴纳。
(三)规范调节金缴纳程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并签订合同后,入市地块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缴款通知书,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在成交合同签订10日内将增值收益调节金缴入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四)加强调节金使用管理
一是明确调节金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可统筹安排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生态补偿、土地复垦等。
二是规定调节金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三、出台意义
《规定》通过制定符合威县实际的调节金征收体系,细化不同交易方式、不同土地用途下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基数和缴纳比例,实现了调节金征收公平公正,为新一轮深化入市改革积累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