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4-27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人事、就业招聘、社会保障 文号: 索引号:769831022/2025-5216
威县人社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年度行政检查频次总上限:40次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条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2 | 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教学活动、广告发布和校园安全等办学事项的监督检查 | 《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6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7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8 | 对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集体合同规定》第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六条、《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一条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9 | 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 |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人社部发〔2022〕57号)第十条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10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十一条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条 《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四条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 市级、县级 | 县级 |
11 | 对劳务派遣工作的监督检查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 市级、县级 | 县级 |
12 | 创业就业孵化基地日常巡查 | 《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河北省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冀人社规〔2018〕17号)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威县人社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是否联合检查 |
1 | 威县部门联合抽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 | 工资支付、雇佣童工、最低工资标准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缴纳等监督检查。 | 企业用人单位 | 1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是否联合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