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03-21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乡村振兴 文号: 索引号:735610336/2025-1867
广大畜牧从业者: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规范处置事关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为切实做好威县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现将有关法律法规等予以告知,请严格依法实施。
一、基本要求
1.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从事畜禽和畜禽产品饲养、屠宰、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负有主体责任,应当依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运输过程中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货主,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弃置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2.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厂(场)、经营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威县区域内所有委托集中处理的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厂(场)必须与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委托合同,及时贮存、清运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3.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种类、数量(重量)、来源、运输车辆、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处理产物销售情况等信息。相关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天。
二、违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对相关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为违法生产经营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六十六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4.农业农村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种类、数量(重量)、来源、运输车辆、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处理产物销售情况等信息。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出)场、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等进行全程监控。
第三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监督电话
威县农业农村局:0319-6162134
欢迎社会各界广泛监督举报随意抛弃、买卖、加工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