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5-01-02 发布机构:民政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 索引号:00070805X/2025-1205
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序号 | 省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审批层级 | 实施机关 | 监管主体 | 事项备注 |
1 | 省民政厅 | 慈善组织公开 募捐资格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省级、 市级、县级 | 省民政厅;市级、县级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省民政厅;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 |
2 | 省民政厅 | 殡葬设施 建设审批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级政府;市级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县级政府;县级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由乡级政府受理、审核) | 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 |
3 | 省民政厅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材料:(一)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二)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三)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 | 省级、 市级、县级 | 省有关部门;市级、县级有关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省有关部门;市级、县级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