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关于举办 2023 年河北省“鑫源四通杯”青少年足球邀请赛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2        发布机构:常屯乡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780836609/2023-1763

威县关于举办 2023 年河北省
“鑫源四通杯”青少年足球邀请赛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文件精神,夯实青少年足球基础,不断扩大足球人口规模,持续推动足球事业实现新跨越、新发展,决定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17 日,在河北省威县举办“鑫源四通杯”青少年足球邀请赛,为办好此次比赛,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举办单位

主办单位:威县教育局、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承办单位:威县足球协会

协办单位:威县第二中学、威县第四小学、邢台市鑫源四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二、比赛日期、地点

比赛日期:8 月 15 日—17 日

比赛地点:威县第二中学(5 人制)威县第四小学(8 人制)

三、参赛单位(截至目前)

1.甲组(2011-2012)

威县盛涵足球俱乐部

邯郸启航足球俱乐部

石家庄阳光荣华足球俱乐部

清河星途足球俱乐部

邢台经开区未来体育

2.乙组(2013-2014)

威县盛涵足球俱乐部

沙河蜂窝足球俱乐部 13 队

邯郸启航足球俱乐部

贝贝足球俱乐部

清河星途足球俱乐部

临西足球运动协会

邯郸峰峰超越足球俱乐部

石家庄际云足球俱乐部

邢台经开区未来体育1队

威县第四小学

南宫德尚青训足球队

沙河蜂窝足球俱乐部 14 队

邢台经开区未来体育2队

3.丙组(2015-2016)

威县盛涵足球俱乐部

沙河蜂窝足球俱乐部

邯郸启航足球俱乐部

清河星途足球俱乐部

石家庄际云足球俱乐部

四、参加办法

(一)报名要求

1、河北省足球特色学校以及足球运动协会、足球俱乐部。

2、甲组八人制,每队可报专职领队 1 人,教练 2 人,运动员 15 人。运动员报名人数少于 10 人不得参赛。乙组、丙组五人制,每队可报专职领队 1 人,教练 2 人,运动员 10 人。运动员报名人数少于 5 人不得参赛。

专职领队职责:全面负责参赛球队的一切赛风赛纪责任,管理好本队官员、工作人员和运动员,本队任何人员出现任何赛风赛纪问题全部追究本队领队的责任。

3、各单位须按照威县教育局统一制式的报名单,逐项认真填写齐全。

4、报名参加比赛的各单位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往返赛区途中及比赛期间)。

(二)运动员参赛资格

甲组:2011 年 1 月 1 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出生

乙组:2013 年 1 月 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出生

丙组:2015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出生

报名运动员在本次赛事期间,只能代表最初报名参赛的单位参赛,不得再代表其它单位参赛。

(三)资格审查

1、赛区设资格审查组

2、为维护竞赛编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在报名或参加比赛中违反比赛规定者,一经查实,取消其所在代表队全部人员参赛资格和已获奖项,扣除比赛押金。

五、相关经费

竞赛组织经费由威县足球运动协会负担,各参赛队食宿自理。报名球队需缴 500 元纪律保证金,比赛过程中无恶意违规违纪行为全额退还。

六、报到

报到地点:威县途客中国 威县安华大酒店

报到时间:2023 年 8 月 15 日 8:00-12:00

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张立健,15127903983(微信同号)

李炳状,15933344710(微信同号)


附件:1、《2023 年河北省“鑫源四通杯”青年少足球邀请赛报名表》

2、《免责声明》

3、《竞赛规程》


威县足球协会
2023 年 8 月 11 日
2023 年河北省“鑫源四通杯”
青年少足球邀请赛竞赛规程

一、甲组八人制执行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十一人制足球竞赛规则》(简化)乙组、丙组五人制执行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室内五人制足球竞赛规则》(简化)

二、执行最新修订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和《河北省青少年体育竞赛赛风赛纪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兴奋剂检查处罚办法参照《反兴奋剂条例》《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三、执行中国足协规定的入场仪式。

四、赛区设比赛监督,负责运动员资格审查、上场人员名单确认、竞赛组织管理以及赛风赛纪评定。

五、比赛场地

威县第二中学(5 人制)、威县第四小学(8 人制)

六、比赛用球

甲组比赛用球为 5 号足球。

乙组、丙组比赛用球为 4 号低弹足球。

七、比赛时间

1、每场比赛必须打满规程中所规定的时间;

2、甲组全场比赛为 50 分钟(自然时间),上、下半场各 25分钟,中间休息不超过 10 分钟。乙组、丙组全场比赛为 30 分钟(自然时间),上、下半场各 15 分钟,中间休息不超过 10 分钟。

八、比赛运动员

1、赛前召开联席会,报名参赛球队的主教练必须参加,否则将不允许进入替补席。报名参赛球队在赛前联席会上确认已报名的 10 名运动员资格,名单确认后,赛区组委会将不再受理关于运动员参赛资格的申诉。会议由赛区组委会组织召开。

2、每场比赛开始前 30 分钟,各队教练员必须提交 5 名首发队员和 5 名替补队员名单,未填报的替补队员不得上场比赛,非名单内人员不得进入替补席。

3、每场比赛中,替换人数不限,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可以重新被替换上场,未在替补名单中的队员不得替换上场。

九、比赛服装

1、各参赛队必须准备颜色不同的两套比赛服装和护袜;

2、比赛服必须印有号码,其中:上衣背后的号码高 25 厘米,胸前小号码高 10 厘米,短裤左腿前面的号码高 10 厘米;

3、比赛服不符合规定或无号、重号、贴号、画号的队员均不得上场比赛,服装颜色与号码颜色必须要有明显区别。

4、比赛队员的姓名、号码必须与报名单一致,否则不得上场比赛。

5、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要与其他队员及裁判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

6、比赛队员紧身内衣、裤的颜色必须与比赛服上衣或短裤的颜色一致。

7、场上队长自备 6 厘米宽且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

8、穿适合人工草场地的足球鞋(非金属钉足球鞋),配戴护腿板。

9、违背上述服装规定的参赛运动员,不得上场比赛。

(十一)替补席

1、每队替补席人数不得超过 10 人,其中官员人数不得超过3 人,替补运动员人数不得超过 5 人;

2、比赛期间被裁判罚离替补席的运动员及官员将自动停止下一场比赛并自赛前 2 小时至赛后 1 小时禁止进入竞赛区域、内场区域。赛区纪律委员会可根据其具体行为依据相关准则进行追加处罚。

(十二)比赛中被出示红、黄牌的处罚

1、比赛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两次的停赛一场,其中:

(1)同一场比赛中,因连续被出示两张黄牌而被出示红牌的,该两张黄牌不做累计;

(2)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一张黄牌并又被出示红牌,该黄牌仍做累计;

(3)同一赛事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一次红牌的,停赛一场;被出示二次红牌的,停赛两场;被出示三次红牌的,停赛四场,依此类推。

2、赛区纪律委员会根据相关条例和犯规行为性质,有权对运动员进行追加处罚;

(十三)比赛中对非体育道德和暴力行为的纪律处罚参照最新修订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相关规定执行。

1、参赛球队运动员在比赛中有指责、诋毁裁判员或对方运动员、官员等行为的停赛 1—2 场;

2、参赛球队运动员在比赛中有谩骂、吐唾沫、打手势等行为的停赛 2 场;

3、参赛球队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等在比赛中有指责、诋毁裁判员或对方运动员、官员等行为的停止其随队进入替补席1 场;

4、参赛球队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等在比赛中有谩骂、吐唾沫、打手势等行为的停止其随队进入替补席 2 场;

5、在比赛中运动员、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等以推、撞、击、打、踢、踩或其他暴力方式故意伤害裁判、对方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的,视不同情况,运动员停赛 2—4 场;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等停赛 3—4 场。如有其他情节恶劣、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以上违规、违纪处罚以比赛监督、裁判员的报告和视频资料为准。

(十四)中止比赛

如果由于任何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它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原因照明灯故障等事故在正常比赛时间结束之前,裁判员认为应中止比赛,则应当随后采取以下措施:

1、比赛将被暂停 30 分钟,以等待情况得到有效改善后将比赛重新开始,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重新开始。

2、比赛被暂停 30 分钟后,如果裁判员认为再延长一段时间可恢复比赛,则可再延长 30 分钟。如果第二个 30 分钟后比赛仍不能恢复,裁判员必须宣布中止该场比赛。

3、在中止比赛情况下,主办方应在裁判员做出中止比赛决定后 2 小时内决定比赛中止时的结果是否有效,或在考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进行补赛或重赛。

4、不可对本规程此条款提出申诉。

5、如果因不可抗力,比赛被宣布中止,此比赛应优先考虑择期完成剩余的比赛时间,而不是重赛全场比赛,被中止时的比分等情况依然有效。当主办方决定将比赛恢复完成时,具体应遵循如下原则:

(1)比赛从原被中止时的比赛时点恢复,恢复时所有场上球员、替补球员要与比赛被中止时一致。

(2)不能对替补运动员名单中的运动员进行增加、更换。

(3)不能增加可换人的次数。

(4)比赛的红、黄牌依然有效,被罚出场的人员依然不能重新回到比赛场地参加比赛。

(5)所有与此比赛有关的其他处罚依然有效。

(6)恢复比赛的时间(在随后可预见的时间)与比赛地点由主办方决定。

(7)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后续问题由主办方决定。

(十五)比赛取消

如果比赛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它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原因、照明灯故障等事故而使比赛无法正常开始,则应随后采取以下措施:

1、决定重新安排本场比赛前,比赛将被推迟 30 分钟,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开始。

2、如果裁判员认为再延长一段时间比赛即可开始,则可再至多延长 30 分钟。如果第二个 30 分钟结束后比赛仍未开始,裁判员必须宣布取消该场比赛。

3、在取消比赛的情况下,主办方应在裁判员做出取消比赛决定后 3 小时内,在考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重新安排比赛,或是否采取其他必要行为,或决定延续该比赛。除非纪律委员会做出其他决定,否则与该场比赛相关的处罚措施依然有效。

4、不可对本规程此条款提出申诉。

5、任何需要进一步决定的事项均由赛区组委会处理。

(十六)弃赛、罢赛、退出比赛和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

1、各参赛运动队无论何种原因出现弃赛、罢赛、退出比赛和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的行为,由参赛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2、如参赛运动队被认定有弃赛、罢赛、退出比赛和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的行为,赛区组委会和赛区纪律委员会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各项措施:

(1)取消该运动队的参赛资格;

(2)取消该队的比赛成绩;

(3)所有球队已经与之比赛的成绩和发生的红、黄牌取消但对非体育道德行为做出的追加处罚依然有效;

(4)其他追加处罚。

3、任何一次弃权、罢赛、打架、群殴等恶劣违规违纪和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事件出现的队伍,应视情节严重停止余下比赛或驱离赛区。

4、违规违纪行为和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事件,由赛区纪律委员会根据比赛监督、裁判长、裁判员的报告和其它视频材料等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