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边缘户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13 发布机构:章台镇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 索引号:000708690/2023-1551
河北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试行)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 贫攻坚成果同乡 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 精神,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 作,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特 困 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1 . 5 倍(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 放宽到 2 倍) ,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中 的家庭收入、家庭 财产、家庭刚性支出核算办法以及认定程序等内容 。
第四条 设区市民政部门 负责指导、监督县级民政部门开展 认定工作 。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低保边缘家庭的资格认定和 动态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 康、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在各 自 职责范围 内做好数据交换、信息 共享、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 。
第六条 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负 责辖区 内低保边缘 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协助做好动态管理 。
第七条 村( 居) 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 处) 做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政策宣传、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 料收集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应当 同 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具有当地户籍,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为具有我省户籍且 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
( 二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但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1 . 5 倍(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 2 倍) 的生活困难家庭;
( 三)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
第九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 提 出 申请后不提供有效证明 材 料,不授权有关部门进行核对或提供不规范授权后拒不改正的,不 予受理 。
第十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应从严审 核:
( 一 ) 属于村( 居) 委会干部本人或近亲属的;
( 二 )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或企业工作,收入相对 稳定的;
( 三) 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除外) 、商业养老保
险的;
( 四) 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的其他情形 。
第十 一条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 不予认定:
( 一 ) 不 如 实 申 报 或隐 瞒 家 庭 真 实 收 入 和 财 产,提 供 虚 假 证 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 二 ) 拥有价值超过 一 定金额的私家汽车( 残疾人代步车、生 活用摩托车和三轮车、电瓶单车,以及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 重度残疾长期就医使用的机动车辆除外) 、大型农用车、高档艺术 品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 的,具体标准由市、县( 市、区) 负责制定;
( 三) 在高收费的幼儿园、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就读的,自 费 出 国 留学的;
( 四) 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明显高于统计部 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 五) 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类房屋,或者雇佣他 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 六) 为获取低保边缘家庭资格,故意采取拆分户 口、合并户 口 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 七) 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 36 个月城市低保标准 的;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规定期 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 。 主要包括:
( 一 ) 工资性收入;
( 二 ) 家庭经营净( 纯) 收入;
( 三) 财产性收入;
( 四) 转移性收入;
( 五) 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 目 。
第十三条 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 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下列规定扣减 。
( 一 ) 因病费用 。 提 出 申请之 日 前 12 个月 内,家庭成员 因病 住院( 含门诊慢性病) 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 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医保系统数据中可查询的个人承担费 用;
( 二 ) 因残费用 。 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具购置、 租赁费用,具体标准由设区市或省直管县负责制定;
( 三 ) 因学费用 。 家庭成员中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国家统招全 日 制本科及以下公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 一 学年教育 费用( 指个人负担的学费、住宿费或保教费扣除获得政府或社会 资助后的实际支出) ;
( 四 ) 必要就业成本 。 已实现就业的,按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 20% -30% 扣减;就业不稳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 20% —30% 就业成本;残疾人就 业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扣减就业成本;
( 五) 因灾费用 。 对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
的,按家庭成员每人 3 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减;
( 六) 多重支出费用 。 对存在多重致贫因素的家庭,只要符合 第( 一 ) 至第( 五) 项刚性支出扣减条件,在核算家庭收入时 一 并扣 减 。
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可扣减的其他 家庭刚性支出 。
第十四条 家庭财产 。 指家庭成员 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 动 产,主要包括金融性资产、不动产、车辆以及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 价值物品等 。
( 一 ) 金融性资产 。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基金、商业 保险、互联网理财等 。
( 二 ) 不动产 。包括房屋、土地、宅基地、海域、林木等 。
( 三) 车辆 。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 。
( 四) 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 。
( 五) 债权和其他财产 。
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 况时予以豁免 。具体豁免标准由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民政部门确 定 。
第十五条 前款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和认定条件未明确 的,依据《关于进 一 步加强城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冀民〔2019〕102 号) 执行 。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 定进行,且应适应社会救助综合改革的趋势和要求 。
第十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以 户 为单位进行 申请和资格认 定 。 申请家庭确定 一 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 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提出书 面 申请,提供户 口 簿、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婚姻状况等 证明材料,取消可通过信息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的申请证明材料 。 授权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人、 抚养人、扶养人进行经济状况核查 。
申请家庭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 居) 民委员会或其他人 代为提交申请 。 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接到 申请后,应 当及 时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 县级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第十九条 经信息核对,不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的,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及时告知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 事处) 应当对 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 组织开展复查 。
第二十条 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
处) 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 函 索证等方式,对 申请人共同 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
第二十 一条 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拟纳入低保边 缘家庭的,应 在 村 ( 社 区) 务 公 开 栏 进 行 公 示 。 公 示 期 不 少于 7 天 。 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乡 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应 当在公示结束后及时对 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 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 对没有争议的申请家庭, 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
公示、民主评议结束后,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 当提 出初审意见,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民主 评议情况、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
第二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 办事 处) 上 报 的 申 请 材 料、调 查 材 料 和 初 审 意 见 后,提 出 确 认 意 见 。 予以批准的,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在 申请人 家庭常住 地 所 在 村 ( 社 区) 将 申 请 对 象 家 庭 的户 主 姓 名、家 庭 人 口、举报电话等必要信息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对不予批准 的,应 当 由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通知 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 由 。
前款所列县级民政部门 审核确认权限,可在社会救助综合改 革中,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第二十三条 自 受理之 日 起,应当在 30 个工作 日 之内完成低 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 。 遇有重大异议等特殊情况,审核确认
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45 个工作 日 。
第二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 及时建立低保边缘家庭工作台账,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 综合协调职能,采取积极措施,做好低保边缘家庭与其它低收入人 口待遇的衔接,做好转介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 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对家庭全 部或部分对象实施相应救助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 条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以 及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应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
第二十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按年度向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 办事处) 如实申报家庭人 口、收入、财产及家庭支出 变动情况 。 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每年至少复核 一 次低保边缘家庭的 家庭收入、支出状况,提出继续保留或中止认定资格的建议,并报 县级民政部门 审核确认 。 县级民政部门应按照不低于 30% 的 比 例入户抽查 。
第二十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 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 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 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 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家庭不按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或恶意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予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 已经认定的,由 民 政部门按规定取消认定资格并停止相关救助帮扶,记入社会征信 系统,列入个人信用档案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 ( 一 ) 配偶;
( 二 ) 未成年子女;
( 三)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 日 制本 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 四)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 住的人员 。
共同生活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财产、共同享受家庭权 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共同居住时间等因素综合 认定 。
第三十条 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细则,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
第三十 一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与社会救助无关的低保边缘家 庭认定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 一 步做好困难群众 基本生活 保 障 工 作 的 通 知》( 冀 民〔2020〕82 号) 中 的 “低 收 入 家 庭”认定适用本办法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 自 印发之 日 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