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八

发布时间:2022-06-08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null/2022-459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